失戀的權利

我們都失過戀,可能都被朋友罵過:「你們還沒有開始怎算失戀?」

雖然心有不甘,卻又無可奈可地催眠自己:「我愛的人不愛我,談不上甚麼失戀,我沒有失去甚麼… …」

在感情世界經歷一次又一次的高飛滑行和急地墜落後,我發現「分手才算失戀」這種說法未免太不仁。

失戀這個定義,有必要下得那麼精準嗎?

失戀,不是曾經滄海的人的專利。

暗戀的人有權失戀,當他突然收到對方報喜的消息,失去的是曖昧的機會;

單戀的人有權失戀,當他終於明白對方永遠都不會選擇自己,失去的是等待的理由;

失戀的人有權再失戀,當他看見舊情人另覓新歡,失去的是眷戀的籍口。

失去一個盼望,失去一個依靠;失去一種感覺,失去一種溫暖;失去一道做人的動力,失去一道賴以生存的力氣……

暗戀的、單戀的、失戀的,在求愛的過程中,失去自愛的能力;追求失敗後,失去愛下去的勇氣。

為甚麼兩情相悅再各散分飛的人才得到世人失戀的認同?

是不是戀得七情上面、浩浩蕩蕩、打鑼打鼓,才稱得上戀過?

相戀然後失戀,加減乘除後雖然得個零;

未曾相戀卻又失戀的,結果卻是個負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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